名稱 退休金事項
內容
  •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遺族,應自始即無撫慰金請領權。【銓敘部98.9.23令】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領取公法給付事宜: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1規定,申請來臺領取公法給付(包括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者,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人現居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為提出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倘申請人在臺無親屬,可委託旅行社代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署提出申請並擔任保證人。【98.1教育部函】
  • 領受人於查驗期間出國,應主動告知退休金發放機關--

目前月退休金發放方式係由發放機關每年一月十六日及七月十六日直撥入帳,發放機關於發放前需先至銓敘部網站查驗領受人資料是否具有變更、喪失、停止領受事由。領受人於查驗期間(2月5日至3月5日、4月6日至5月5日、6月6日至7月5日、8月6日至9月5日、10月6日至11月5日、12月6日至1月5日)出國,應主動告知發放機關。領受人移居國外(含港澳),應於每年11月底前,檢具月退休金證書及我國駐外單位出具之授權書向發放機關申請發給。【銓敘部99.12.6修正】  

  • 「支領月退休給與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業經考試院發布,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比照辦理。支領月退休給與之退休人員如擬赴大陸地區居、停留,一年內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93.4教育部函】

修改時間 2017/2/13 上午 08:53
建立者:系統管理者  建立日期:2020/01/22 17:07:58
更新者:系統管理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0/01/22 17:0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