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赴大陸地區事項 |
內容 | 「支領月退休給與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業經考試院發布,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比照辦理。支領月退休給與之退休人員如擬赴大陸地區居、停留,一年內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93.4教育部函】 |
修改時間 | 2008/7/9 下午 04:07 |
建立者:系統管理者 建立日期:2020/01/22 17:17:11
更新者:系統管理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0/01/22 17: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