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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檢與運送須知

檢體

類別

血液/臍帶血

羊水

絨毛

組織/流產物

培養後細胞

去氧核醣核酸

(DNA)

胚胎細胞

採檢

容器

EDTA採血管

(紫頭管)

針筒

無菌罐

無菌罐

15 ml

無菌離心管

1.5或1.75 ml

微量離心管

0.2 ml

微量離心管

檢體

1-3 ml

至少10 ml

至少5 mg

至少10 mg

至少1x106 cells

1~2 μg

3~10 cells

採檢

時機

&

注意

事項

  1. 無須空腹。
  2. 個案若曾輸血或骨髓移殖,至少需間隔三個月後再進行抽血。
  3. 採血後務必搖勻,避免凝血。

 

 

  1. 懷孕16-20週之羊水為佳。
  2. 使用Parafilm 或透氣膠布將針筒與針頭交接處密封。
  3. 若羊水嚴重含血(鮮紅色),需另開立醫令000X0130進行細胞培養。
  1. 懷孕10-14週之絨毛。
  2. 浸泡於無菌之PBS、生理食鹽水或培養液中。
  3. 旋緊瓶蓋並放置於夾鏈袋內。

 

 

  1. 須含絨毛。
  2. 浸泡於無菌之PBS、生理食鹽水或培養液中。(可加抗生素)
  3. 旋緊瓶蓋並放置於夾鏈袋內。

 

 

  1. 養至25T培養瓶5成滿,或35 mm培養皿8 成滿。
  2. 請將細胞打下,浸泡於培養液中,並旋緊管蓋。
  3. 請註明原始檢體類別。

 

  1. 體積10 μl以上,避免運送時蒸發。
  2. 請註明原始檢體類別、濃度與OD比值(A260/280)。
  3. Parafilm密封管蓋,並放置於夾鏈袋內。

 

  1. 細胞放管底後蓋緊,於蓋上標示編號。
  2. 管內PBS量不超過2.5 μl。
  3. 檢體管正立放在檢體放置盒內,並檢附檢體紀錄表。

 

 

保存

運送

室溫或冷藏保存,切勿冷凍

本院室溫運送;外院檢體用保麗龍盒包裝密封,再室溫或冷藏運送。

冷凍保存,室溫或冷藏運送。

冷凍保存,冷藏或冷凍運送。

不良

檢體

(會降低檢測成功率及影響判讀)

  1. 溶血或凝血。
  2. 血液量少於1 ml。
  3. 藥物治療或免疫系統問題造成白血球過少。
  4. 檢體送達時間超過3天。

 

 

  1. 有溶血、凝血或早期出血。
  2. 羊水採檢週數小於16週或大於28週。
  3. 使用不合適的針筒裝載。
  4. 羊水量少於10 ml。
  5. 檢體送達時間超過2天。
  1. 絨毛量少於5 mg。
  2. 容器未裝溶液,細胞乾死。
  3. 採檢過程汙染。
  4. 檢體送達時間超過2天。

 

 

  1. 組織量少於10 mg。
  2. 容器未裝溶液,細胞乾死。
  3. 採檢過程汙染。
  4. 檢體送達時間超過2天。

 

 

  1. 細胞量少於1x106 cells。
  2. 容器未裝溶液,細胞乾死。
  3. 培養過程汙染。
  4. 檢體送達時間超過2天。

 

 

  1. DNA濃度低於20 ng/μl。
  2. A260/280不在1.8~2.0區間內。
  3. DNA萃取過程汙染。

 

 

 

 

  1. 胚胎切片細胞量少於3顆。
  2. 胚胎型態不佳。
  3. 切片過程汙染。
  4. 檢體送達時間超過2天。

 

 

 

收件時間

週一至週五08:30~17:00 (星期六、日、國定假日停收)

 

退件準則

  1. 檢體無標示或標示不清,無法辨識。
  2. 檢體無條碼、檢驗單或委託申請單。
  3. 檢體資料與檢驗單或委託申請單不符。
  4. 檢體運送條件不符。(ex:冰凍之羊水)
  5. 採檢容器不符。(ex:血液非使用EDTA管)
  6. 檢體量不足,或非正確檢體。(ex:組織無絨毛)
  7. 檢體破損外漏,有汙染疑慮。
  8. 嚴重溶血或凝血之檢體。
  9. 超過有效處理時限之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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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02)2312-3456 轉 271802、27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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