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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性貧血基因檢測

疾病簡介
海洋性貧血(Thalassemia)是一種自體隱性遺傳的血液疾病,它是因為血紅素(hemoglobin)中的血球蛋白鏈(globin chain)合成出現問題,使紅血球體積較小(microcytosis)導致貧血,是台灣地區常見的遺傳疾病之一。正常血紅素由兩條α-血球蛋白鏈及兩條β-血球蛋白鏈所組成,兩種血球蛋白鏈分別由第16號及第11號染色體上的基因所控制,依據其基因缺陷而將之分為甲型海洋性貧血(α-thalassemia)及乙型海洋性貧血(β-thalassemia)。由於缺陷可以發生在單條或一對染色體的基因上,直接決定血紅蛋白鏈產量的多寡,亦間接影響血中血紅素的濃度,所以遺傳缺陷的程度決定了海洋性貧血患者貧血的輕重及預後。

 

  • 甲型海洋性貧血(α-Thalassemia)

以基因缺失為主,少數為點突變。一般人有4個α基因,兩兩分別位於第16對染色體上,由於基因缺失或突變喪失功能,而造成無法製造出正常的α血球蛋白鏈,依α基因的功能喪失多寡分為下列幾型:

  1. 沉默甲型海洋性貧血帶因者(α-thalassemia silent carrier):通常是指只有一個α基因失去功能的情況,這種帶因者臨床上沒有任何症狀,一般血液學檢查也無異樣,惟紅血球指數可能稍低。
  2. 輕型甲型海洋性貧血 (α-thalassemia trait):亦為帶因者,一般是指二個α基因失去功能,有可能來自同一條第16號染色體,或者來自不同16號染色體,這種帶因者臨床上無症狀,只是一些輕微小球性貧血,可由血液血檢查發現MCV(mean corpuscular volume)及MCH(mean corpuscular hemoglobin)較低。
  3. 中型甲型海洋性貧血(HbH disease):為3個α基因缺損的情況,患者症狀有很大的個別差異性,有些不需要或極少需要輸血,而有些則需要長期的輸血,類似重型乙型海洋性貧血。
  4. 重型甲型海洋性貧血(Hb Bart syndrome):因胎兒四個α基因皆失去功能,導致其完全無法製造α血球蛋白鏈,在子宮內即發生很嚴重的溶血、貧血以及組織缺氧,大約在懷孕中期出現胎兒水腫(Hydrops fetalis),可能於妊娠末期在子宮內死亡,或者出生後不久,即因肺部發育不良及嚴重貧血缺氧死亡。

 

  • 乙型海洋性貧血(β-thalassemia)

以點突變為主,一般人有兩個β基因,位於第11號染色體上,由於基因突變而喪失功能,無法製造正常的β血球蛋白鏈,依其症狀分為下列幾型:

  1. 輕度乙型海洋性貧血(β-thalassemia trait):即為乙型海洋性貧血帶因者,僅一個β基因有突變。臨床上無症狀但具有輕微貧血,一般血液學檢查除了紅血球指數較低,且可能還具有較高的Hb A2、Hb F。
  2. 中型乙型海洋性貧血(β-thalassemia intermedia):雖然兩個β基因皆有突變,但其中一個基因完全喪失功能,而另一個基因則還保留部分功能,故通常不太需要定期輸血。
  3. 重型乙型海洋性貧血(β-thalassemia major):兩個β基因均嚴重喪失功能,又稱Cooley's anemia。胎兒若是重型乙型海洋性貧血患者,則超音波檢查並無法發現不正常,但是出生一個月以後才漸漸出現症狀,開始出現貧血、生長停滯等症狀,終身需要定期輸血以維持生命,或者經由骨髓移植來挽救生命。重型乙型海洋性貧血患者輸血的頻率,剛開始約每月一次,以後隨小孩體重增加而頻率提高。如僅靠輸血維持,由於鐵沉積而造成生長遲緩、性腺發育不良,及心臟、肝脾等重要器官的病變,甚至還有因輸血而造成的感染。


發生率:在台灣帶因率約5~8%,其中約5~6%為甲型,1~2%為乙型。

​適用對象

  1. 懷疑為海洋性貧血帶因者或患者(MCV≤80 fl)。
  2. 夫妻確診為同型海洋性貧血帶因者,其胎兒需進行產前診斷。
  3. 具有海洋性貧血家族史。
  4. 一般民眾或孕婦自費檢測。
     

檢測方式
利用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搭配膠體電泳及Sanger定序分析,為個案提供海洋性貧血之基因型確認。

 

​檢測範圍

  1. 甲型海洋性貧血(HBA1HBA2基因):東南亞型(SEA)、泰國型(THAI)、菲律賓型(FIL)、MED1型、20.5缺失型、3.7缺失型、4.2缺失型、CS亞型、QS亞型及G-Taichung亞型的點突變。
  2. 乙型海洋性貧血(HBB基因):c.-79 (-29)、c.-78 (-28)、c.52 (CD17)、c.85dup (CD27/28)、c.92+1 (IVS1-1)、c.92+6 (IVS1-6)、c.118 (CD 39) 、c.126_129 (CD41/42)、c.217dup (CD71/72)、c.316-197 (IVS2-654)、c.315+1 (IVS2-1)等突變。​

 

​檢體需求

  1. 血液/臍帶血:1~3 ml (EDTA紫頭管)
  2. 羊水:單項至少10 ml,兩項至少15 ml (針筒) [若羊水嚴重含血(鮮紅色),需另開立醫令000X0130進行細胞培養,以避免母血汙染。]
  3. 絨毛:至少5 mg (無菌瓶)
  4. 組織/流產物:至少10 mg (無菌瓶)
  5. 培養後細胞:至少 1x106 cells (離心管)

 

​報告時程

  1. 產前檢體(如羊水、絨毛):實驗室收件後20個工作天(1個月);如要進行細胞培養,則需增加10個工作天,共計30個工作天(約1.5個月)。
  2. 一般檢體(如血液):實驗室收件後約20個工作天(1個月)。​

備註

  1. 產前檢測僅依據父母已確診之基因型別進行胎兒的產前診斷。
  2. 非本方法所涵蓋的檢測範圍之其他突變無法藉由本法得知,可能造成遺漏。
  3. 大片段基因的缺失/複製、基因調控區域及深層的插入子(intron)區域突變無法全部藉由本法得知,可能造成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