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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之一般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院檔案(以下簡稱申請應用檔案)等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受理申請應用檔案之承辦單位為秘書室,應用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申請民眾應於申請書(附件一)載明其事由,並簽署切結書(附件二),親自送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達本院,經審核後辦理之。

三、申請應用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院得拒絕其申請。

四、申請應用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者,得委任辦理,並提委任書(附件三),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院秘書室自申請書掛總收文號之日起30日內會請原承辦業務單位依法審核,並為准駁之決定後,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7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其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六、因檔案老舊不堪翻閱而無法提供應用時,依檔案法第十八條第七款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本院於必要時得拒絕申請,秘書室並應於審核時於審核表上註記,俟完成檔案修護後再予以開放應用。

七、檔案應用之申請,應會請原承辦業務單位審核,原承辦業務單位應於5個工作日內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敘明理由回復秘書室。

八、原承辦業務單位承辦人員為審核檔案應用之申請調借(閱)檔案原件時,應依本院公文檔案調借(閱)要點相關規定向秘書室提出檔案調借(閱)申請。

九、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至本院應用檔案,並預先與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其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檔案管理人員收驗審核通知書與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填妥切結書及閱覽室使用登記表,始得進入閱覽處所。

十、提供應用之檔案,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一)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隱藏或遮蓋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另日再行調閱應用。

十二、檔案應用完畢,檔案管理單位承辦人員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其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檔案經點收後,申請人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

十三、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應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至本院出納組繳納費用;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院出納組開立收據,併同檔案複製品及身分證明文件交予申請人。

十四、本院開放應用檔案時間為一般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十五、本要點經醫務暨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