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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01: 如何申請「一般診斷書」、「特殊診斷書」?(門診、住院病人之差別)

  1. 各種診斷書,須先掛號經門診醫師診斷後才可申請。
  2. 住院病人向病房護理站提出申請。若出院/離院當時未申請,日後需補開診斷書時必須再掛門診,由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開具證明。
  3. 申請人須出示身分證(大人)、戶口名簿(小孩)或護照(外籍人士)等,以憑核對身分。
  4. 受委託人應持本人身分證正本,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申辦。
     

02: 急診病人如何申請診斷書?

  1. 欲申請急診診斷書者,請於當次就醫後告知醫師,於結帳時繳費並核對資料,等候 30 分鐘後,本人或直系親屬再持身份證明及收據至結帳櫃檯領取。
  2. 離院後返回申請診斷證明書者,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直接至結帳櫃檯辦理,等候1小時後持身分證明及收據至結帳櫃檯領取(非病人或病人直系親屬代為申請診斷證明書時,需附病人委託書)。
     

03: 如何申請「病歷摘要」、「檢查報告影本」?

為保障病人權益與隱私,申請資料請備妥相關證件:

  1. 本人申請:身分證件正本。
  2. 由代理人申請:病人身分證件正本、代理人身分證件正本、病人之委託同意書。
  3. 未成年人之資料需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法定代理人身分證件正本、法定代理人與病人之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病人身分證件正本)。
  4. 未成年人資料由代理人申請:法定代理人身分證件正本、法定代理人與病人之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病人身分證件正本)、法定代理人之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件正本。
  5. 往生者資料之申請:具繼承者之身分證件正本、與病人之關係證明文件、病人除戶證明(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本項如由代理人申請,需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件正本。

受理地點:至西址院區一東病歷資訊管理室櫃檯辦理(分機62465)

受理時間:

  • 週一~週五:上午08:00~下午16:30。
  • 週六:上午08:00~上午11:30。
     

04: 如何補發、追加診斷証明書?

需在診斷書開立一年內,
由本人或其家屬持身分證正本(受託人應持本人身分證正本、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委託書)向東址一樓收發室、西址一東大廳右側申辦業務櫃台、急診掛號櫃台提出申請,每份50元。
 

05: 如何補辦「收據」?(遺失補發、增加份數之不同)

  1. 正本醫療費用收據遺失不能補發,但可至東址醫療事務室、西址門診申辦業務櫃台、兒醫大樓櫃台皆可辦理申請費用證明,每份$50元。
  2. 如欲增加份數,須以原「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至東址醫療事務室、西址門診申辦業務櫃台、兒醫大樓櫃台申請影印加蓋證明章,每份10元。
     

06: 如何辦理「中文出生證明」、「英文出生證明」?

  1. 中文出生證明
  • 首次申請:新生兒之父母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向病房護理站提出申請。
  • 補發申請:於民國62年以後出生者可於新院區1樓收發室申請,62年以前出生者可至本院新大樓5樓婦產部辦公室申請,可電話詢問,分機65155或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
  1. 英文出生證明
  •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至16:30,星期六08:00至11:30
  • 應備文件:
    • 曾領護照或其他外文證件者,請檢具護照正本或其他外文證件正本。
    • 請備妥出生者戶口名簿或身份證正本。
    • 民國6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除上述文件外,請再備妥中文出生證明正本(可至報戶口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 發放時間:上午申請,當日下午04:00發放;下午申請,次日上午11:00發放
  • 申請費用:英文出生證明每份收費新台幣貳百元整。
  • 申請地點:西址院區一東病歷資訊管理室櫃檯(分機 67038)
     

07: 如何申請中文「死亡診斷書」?

  • 由配偶或直系親屬持國民身分證正本離院時,向病房護理站提出申請。(受託人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有權申請之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書)。
  • 病患出院後,於家中病逝者,本院無法開具證明,須由戶籍所在地鄰里長會同法醫至家中辦理後續相關事項。
     

08: 如何辦理「自費兵役複檢」?(分機:62510)

  • 自費役男應備齊「診斷書」及戶籍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開具的「自費同意書」(兩樣資料缺一不可)至西址一東大廳右側申辦業務櫃台,辦理預約登記。
  • 複檢當日役男應親自至本院西址一東大廳右側申辦業務櫃檯「兵役複檢窗口」辦理報到,並親自就診及檢查。
  • 基本費用:
    掛號費100元
    專業診察鑑定費3500元
    兵役診斷證明書費400元 
    合計4000元(不含檢查費用)
  • 註:依醫師開立之檢查項目加收檢查費用(自費),完成檢查後,若醫師認為有必要再回院做再次檢查時,除檢查費仍依規定收取外,不再收取掛號費及診察費。
     

09: 如何辦理公、勞、農保殘廢給付?

請向投保單位索取公、農保殘廢暨勞保失能空白診斷書表格,病人至醫院掛號後請主治醫師開立,手續完成後公、農殘廢診斷書交由病人繳回投保單位,勞保失能診斷書由醫院寄送勞工保險局。
 

10:重大傷病卡到期多久前才可提早辦理?

請於到期前一個月,持醫師開立之重大傷病申請書至中央健保局申請;
詳細情形請電(02)23486771-3 洽詢中央健保局。
 

11: 如何申請「門診醫令費用明細表」?

請至東址醫療事務室、西址門診申辦業務櫃台、兒醫大樓櫃台皆可申請,每份費用100元。
 

12: 診斷書是否可以委託辦理?

依據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開立診斷書,病人應親自就醫,另可申請「病歷摘要」以為證明之用,非原負責醫師只能依照原病歷記載開立,且不得於診斷書中記載原病歷上未記載之內容。
 

13: 診斷書可以由非原負責醫師開立嗎?

非原診治醫師依原病歷記載代填發證者,會於醫師姓名欄備註原診治醫師及發證醫師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