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1.醫師依照需要,事先安排住院前基本檢查項目,您至櫃檯報到時即可進行。
2. 須空腹的抽血檢驗項目為血糖、三酸甘油脂,請於空腹八小時後抽血(可適量飲用白開水);其他不需空腹。
3. 您完成住院手續後,應即向所屬病房之護理站報到;當日未報到,本院可以取消原來為您安排的病房。
辦理住院手續地點及時間
院區 | 地點 | 服務時間 |
---|---|---|
總院東址 | 總院東址住院服務中心PAT櫃檯 (東址一樓大廳大壁畫後面) |
週一至週日:08:00-17:00 (住院前檢查到16:30) |
總院西址 | 兒童醫療大樓【中山南路8號(青島西路口)】一樓大廳聯合服務櫃檯 | 1. 週一至週五:08:00-17:00 2. 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 08:00-16:00
|
兒童醫療大樓 | ||
備註:其餘時間,請至總院急診部辦理。 |
攜帶物品
- 以下文件請在住院前檢視備齊,並於住院當日攜帶至本院:
攜帶物品 說明 住院同意書 請在家先填寫完畢 住院人健保IC卡及身分證
(或戶口名簿)1. 住院人如未成年(未滿18歲),無論是否有否身分證,
請務必攜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 無身分證者(如出生60天以上之新生兒、兒童等),
請務必攜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3. 出生未滿60天,且尚未報戶口之新生兒,
請務必攜帶本國人出生證明住院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須年滿18歲)身分證 1. 住院人如未成年(未滿18歲),立同意書人須為其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
2. 請檢附監護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法院判決書等)紙本重大傷病卡及結核手冊 須與本次住院疾病相關才可使用
勞工職業傷害申請書、
新北市政府醫療補助證
及其他相關就醫優待證件等須在有效期限內
備註:
1. 非本國人士,請攜帶效期內的居留證,如無居留證者請攜帶護照
2. 大陸人士,請攜帶效期內的護照及入出境許可證
- 本院提供每床病友太空被2條,若需額外增加太空被每條酌收清潔費100元。請攜帶住院所需盥洗用具、換洗衣物(本院無提供病友服)、陪病人之個人用寢具。
- 貴重物品、鉅款請勿攜帶入院,並請病人或家屬自行妥善管理隨身財物,本院無承擔個人財物遺失或損壞的責任。
- 本院全面禁菸,病友家屬經巡檢人員、志工或任何人發現有抽菸之事實者,因其吸菸行為有引發醫院火災之虞,而導致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視情節輕重,得依菸害防制法逕送衛生局,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禁止病或其家屬攜帶使用發熱性或高耗能電器,如:電鍋、電磁爐、電暖器、電熱毯、電熱水瓶、烤麵包機、咖啡機、微波爐、吹風機、延長線等,僅可使用本院提供之電器設備,如熱水瓶、吹風機等。
- 不建議使用本院插座進行手機、相機、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設備充電,若確有需要,充電期間應有人在現場。
病房等級與本院醫療收費標準
安排您入住的病房等級是: | 健保病友 | 自費病友 | ||
---|---|---|---|---|
每日應補之病房費差額(元) | 每日應付(元) (含護理費及醫師診察費) | |||
第一日 | 第二日之後 | |||
健保床 | 東址/西址/兒醫(健保床) | — | 4,469(含以下) | 4,161(含以下) |
頭等一 | 東址/西址/兒醫(雙人) | 1,600 | 4,469 | 4,161 |
特乙A | 東址/西址/兒醫(單人) | 4,500 | 7,369 | 7,016 |
特乙一 | 西址/兒醫(單人) | 3,600 | 6,469 | 6,161 |
產特甲一 | 兒醫大樓產科(單人) | 8,000 | 10,869 | 10,561 |
產特甲二 | 兒醫大樓產科(單人) | 6,000 | 8,869 | 8,561 |
產頭等一 | 兒醫大樓產科(雙人) | 2,500 | 5,369 | 5,061 |
特甲A | 東址(單人) | 8,000 | 10,869 | 10,561 |
特甲一 | 東址(單人) | 7,000 | 9,869 | 9,561 |
特甲三 | 東址/西址/兒醫大樓產科(單人) | 5,000 | 7,869 | 7,561 |
備註:
- 全民健保限住健保床,住超等病房須自付差額。
- 六歲以下、七十五歲以上自費病友之護理費及醫師診察費需比照健保加成另計。
- 符合重病標準且持有重大傷病卡者,免付健保病房費之部份負擔金額。
- 健保病房費及差額費如有異動,以電腦設定為準。
- 自113.05.01開始,取消特乙二病房、產特乙一病房改名為特乙A(東址/西址/兒醫(單人))、特甲三病房分布改為:東址/西址/兒醫大樓產科(單人)、特乙一病房分布改為:西址/兒醫(單人)。
- 對病友住院床位的安排,以兼顧病友權益與感染管控為原則,由各科部進行即時評估與調整。其次會以滿足病友需求之床位等級為原則,視空床情形與等候順序予以適當安排床位,但若免自付病房費差額之健保病房不敷使用時,在徵得病友同意後,安排入住須自付病室差額之病房。若入住後欲更換床等,可向所屬護理站公開登記預約。本院入住健保床之病友,除因隔離等醫療需要外不轉至其他健保病床。
- 醫療收費標準:
本院依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原則之規定辦理:健保有給付項目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規定收費,未給付項目依本院自費醫療收費標準規定收費,相關資訊請參考『台大醫院自費醫療項目收費標準、外籍人士及國際醫療服務自費醫療項目收費標準 』 及『台大醫院自願付費醫材說明書及同意書 』 說明。註:所使用之醫材項目,其估計使用數量僅係預估性質,實際收費金額依實際使用以電腦結算核計之金額為準。 - 健保病友之部分負擔:住院日數30日內須負擔10%;住院第31-60日須負擔20%;61日以上須負擔30%之總醫療費用。全年及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之核退金額上限與可免除部分負擔之適用範圍等相關規定,依健保署網站公告為準。
- 完成住院前檢驗項目後即視為辦妥住院手續,若當日出院或取消住院時,亦應繳交各項自付費用(部分負擔、病房費差額、伙食費等)。
- 住院每滿10日、月底及出院時系統會進行結帳,屆時請持帳單至繳費地點繳費。若對住院帳務有疑問可向護理站或東址醫療事務室櫃檯諮詢;醫令明細及費用證明請至東址醫療事務室櫃檯自費申請。
注意事項
- 請事先詳閱一般同意書及病人權利與配合事項內容,將於報到櫃檯進行電子簽署。
- 訪客陪探病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本院網站「陪探病須知」專區查詢。
- 入院前請務必先行卸除四肢指甲油、美甲貼片或光療指甲等;以利檢查或手術等處置時監測生命徵象使用。
- 若您本次住院預計接受手術,且有常規使用抗血栓藥品(如抗凝血劑或抗血小板劑) 或含SGLT2抑制劑類降血糖藥品,請與醫師討論合適的術前停藥時機。
- 為了維持醫療作業之順暢、維護病房安寧,並兼顧其他病友與本院人員之隱私,本院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室與病房區不得採訪、拍照或攝影。病友、家屬或訪客如欲於本院院內上述區域(含病房內)拍照或攝影,應先告知所在區域之本院護理站人員,經本院同意後始得為之。
- 本院全面禁菸,病友家屬經巡檢人員、志工或任何人發現有抽菸之事實者,因其吸菸行為有引發起醫院火災之虞,而導致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視情節輕重,得依菸害防制法逕送衛生局,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本院提供照顧服務員申請服務,相關問題請洽護理站。
- 本院無提供殯葬服務。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聘僱外國人工作須向勞動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如發現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得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緩。
- 有關聘僱外勞相關問題可洽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電話:02-25598518)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電話:02-89956000),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
付費方式及地點:
付費方式
付費方式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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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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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卡轉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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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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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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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信用卡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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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時間、地點
院區 | 地點 | 服務時間 |
---|---|---|
總院 | 東址一樓大廳出納組櫃檯 | 1. 週一至週五:08:00-17:00 2. 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08:00-17:00 |
西址一樓大廳19號櫃檯 | 週一至週五:08:00-17:00 | |
兒童醫療大樓 | 一樓聯合服務櫃檯 | 1. 週一至週五:08:00-18:00 2. 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08:00-16:00 |
公共服務設施
- 總院:東址、西址、兒童醫療大樓一樓及地下一樓均設置商場,提供來賓便捷的購物、美容、飲食選擇,並設有銀行、提款機、書店、藝廊、便利商店、停車場、祈禱室及佛堂等設施,如有需求者請參考本院網站「便利生活服務」專區查詢。新增行李推車出借服務,請至東址大廳服務台或西址大廳門診業務申辦櫃檯洽詢。
- 本院設有專責人員提供醫療諮詢服務,位置、服務內容及電話如下:
單位 | 位置、服務內容及電話 |
---|---|
健康教育中心 | 位在西址二東一樓,提供就診科別及醫療諮詢,諮詢專線:23562114 |
癌症資源中心 | 位在西址二東一樓,提供癌症病友醫療照護資訊、情緒支持、社會資源諮詢、頭巾索取、假髮租借等,諮詢專線:23562098 |
藥劑部 | 位在西址一西一樓,提供藥品諮詢與指導,諮詢專線:23562965 |
社會工作室 | 位在東址一樓,提供住院及出院後之心理、社會、經濟問題諮詢,諮詢專線:23562097 |
停車場服務
- 總院(含兒童醫療大樓)住院來賓停車收費標準:每半小時25元計費。(詳細規定請參閱各停車場入口說明)
- 身心障礙病友出示「身心障礙手冊」,汽車8折優待、機車5折優待。
- 因停車位有限,建議搭乘大眾交通系統前往本院。
- 總院區交通路線,請參考交通指南說明。
病房設備及使用
- 人員呼叫鈴:壓下床頭紅色按鈕,可透過對講機與護理人員對講。
- 緊急呼救鈴:位於浴廁牆面上,緊急時可拉線呼救。
- 電話:單人病房之電話可撥出(先撥0)及撥入,差額雙人病房之電話只可撥入。
- 活動陪病床:提供固定式沙發或活動陪病床供陪病者使用,原則上活動陪病床由靠窗之床使用(病房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 衣櫃:病房提供衣櫃供病友使用,欲上鎖者可向護理站拿鑰匙,請勿存放貴重財物或證件、手機等以免遭竊。
- 冰箱及熱水瓶:每病房提供冰箱一座,每床備有溫熱水瓶,供病友使用。
- 飲水設施:病房設有冷熱水飲水機供病友取用,使用時請注意飲水機上之操作說明。
- 護理站備有吹風機,提供病友借用。
- 本院各項設備與器材請愛惜使用,如有惡意破壞及不當使用之情形,本院保有追溯損害賠償權利。
住院餐食
本院提供住院餐食,如有需求者請參考營養室網站「住院病人飲食供應」專區查詢
外出申請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醫療辦法規定,保險對象住院後,不得擅自離院。因特殊事件必須離院者,經徵得診視醫師同意,並於病歷上註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始得請假外出;晚間不得外宿。若違反健保不得外宿之規定,經健保署查獲,其不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完全由病友自行負責。
- 若欲請假,請向負責之護理師辦理請假手續,填寫「住院病人外出申請單」。
- 病友請假外出期間,健保規定不得使用健保卡看門診,若經查獲,健保署規定須自行負擔費用。
- 病友如要離開病房,請向護理站交代行蹤,並留隨時可聯絡之電話(手機電話)。
- 有特定法定傳染性疾病的病友,經醫師通報需進行強制或建議住院隔離治療者,隔離期間不得離開病房;多重抗藥性菌株移生或感染之病友,避免隨意離開病房及出入公共場所。
- 身體免疫功能低下及具傳染性病友,應避免出入公共場所。
各式證明文件申請
項目 | 說明 |
---|---|
診斷書申請 |
1. 住院期間或出院前2天向病房行政人員自費申請(一般診斷書:100元/份)。 2. 出院後請至門診掛號申請。 3. 各項文件申請與收費,詳請參考各式診斷書申請。 |
重大傷病卡申請 |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確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健保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或診斷證明書至醫療事務室櫃檯申請代辦服務。 |
就醫費用資料申請 | 醫療費用收據影本、醫療費用證明、醫令費用明細申請,詳請參考「就醫費用資料申請」專區查詢。 |
辦理出院手續
- 出院手續-護理站行政人員會通知您辦理出院手續,請交回陪病證給護理站;當您至出納組繳費後取得收據,即完成出院手續。
- 為方便後續急迫等候住院病友能順利辦理住院手續,敬請出院當日配合於【中午十二時前】完成手續及離院,臺大醫院感謝您貼心的合作。
- 您可以依您的自由意願隨時申請出院。若醫師認為您病情尚未痊癒不宜出院,您仍要求出院,依醫療法規定,您或您的家屬應簽具「住院病人自動出院志願書」後,辦理出院手續。
- 經本院醫師診斷應可轉至其他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照護時,本院會通知您辦理出院並協助您轉介。您可持本院開具之轉診單及病歷摘要,至適當照護層級的醫療院所或機構,繼續接受照護。
- 按醫療法第75條第3項規定,病友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若執意留院者,須經診治醫師同意,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3條規定健保不予給付繼續住院費用,改以自費身分負擔全部醫療費用。
- 本院提供出院準備轉銜長照2.0服務、出院輔具租借資訊,如有需求者請參考護理部網站「衛教資料」專區查詢。
- 其他出院病友之服務資訊如「自費救護車」,相關訊息請洽護理站。
醫療補助申請
項目 | 說明 |
---|---|
臺北市兒童 |
1. 設籍臺北市0歲至12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 兒童,且為罕見疾病患者,或符合重大傷病範圍者 2. 可享有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之補助。 3. 詳情請參考臺北市衛生局網站。 |
新北市兒童 |
1. 設籍於新北市之兒童,且為低收入戶或罕病或重病或核定符合失業急難救助對象 2. 可享有住院醫療費用自付額之補助。 3. 詳情請參考新北市衛生局網站「醫療補助專區」。 |
備註:若您對醫療費用有困難需要協助之處,可洽詢護理站或社會工作室。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藥癮治療、美容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 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 人體試驗。
-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 病友交通、掛號及證明文件。
-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 其他健保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醫材等。
防詐騙
- 凡是利用法院(法官)、檢察署(檢察官)、警察機關(警察)或健保單位,要求監管、保管 您 的帳戶或金錢者,全是詐騙案件,請勿上當,並打165或110查證。若遇陌生人進行推銷,或要求提供基本資料等請勿接受,並立即通知護理站。
- 有關手機遺失處理方式說明
- 請各位病友妥善管理自身財物,特別是輕便易攜帶之手機等物品。
- 若發現財物或手機遺失,請立刻通知駐警隊協助處理,如果能提供手機廠牌、號碼及手機序號,更加有利警方追蹤手機行蹤,尋回遺失物。
- 手機序號查詢方式(各類型手機皆適用):
(1) 按*#06# (2)手機上將顯示序號,請抄下備用 - 駐警隊分機:東址262065、西址266016、兒醫防災中心27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