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醫療: 屍體器官捐贈-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細則
2017.2.20制訂
2018.3.23. 107年度第二次器官移植管理委員會通過
2018.4.9. 臨床倫理委員會第55次會議修改
2023.03.14. 112年度第一次器官移植管理委員會修改
2023.11.07. 112年度第三次器官移植管理委員會修改
一、目的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本院)為提供病人心臟停止死亡後捐贈器官的機會
,確定病人與家屬捐贈器官意願,與確保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在本院執行之安全性與正確性,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衛生福利部」之「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特訂定「器官移植醫療:屍體器官捐贈--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細則」(下稱本細則)。
二、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本院醫療團隊執行心臟停止死亡後病人的器官組織捐贈(不含活體器官捐贈)相關作業。
三、作業規範
(一)、有捐贈器官意願但未符合腦死判定標準的病人,在原主治醫師會同器官勸募小組與
家屬說明後續治療計畫後,且家屬有捐贈意願下,經醫師評估,進行病人心臟停止
死亡後器官捐贈流程。
(二)、原主治醫師評估病人病情與病程,若是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應通知地檢署依法
相驗,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使得摘取器官組織。
(三)、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流程:
1、器官勸募小組應先確核下列事項之完成:
(1)、醫學認定病人生命末期:兩位專科醫師判斷病情已達生命末期。
(2)、病人家屬意願表達:
(a)病人已有「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不施行維生醫療」健保IC卡註記或相關意
願書簽署。
(b)親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已簽屬「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同意書」。
(3)、醫療團隊撤除維生醫療前給予家屬與病人告別時間。
2、由原主治醫師協同器官勸募小組(OPO)評估,需要時則照會臨床倫理諮詢及安寧共
同照護討論。若仍有疑慮則暫停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流程。
3、器官勸募小組依本院「器官移植醫療:屍體器官捐贈—器官勸募(OPO)小組前置作
業細則」進行相關流程。
4、器官勸募小組與家屬進行會談,解釋及說明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流程,確認病
人或家屬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意願,並紀錄於「個案/家屬/跨科部討論會議紀
錄」(附件一),並由器官勸募醫師確認後續相關捐贈事宜。
5、器官勸募小組依本院「器官移植醫療:屍體器官捐贈—器官勸募(OPO)小組前置作
業細則」進行相關流程通報器官受贈團隊。
6、由器官勸募主治醫師召集器官勸募小組與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相關醫療團隊(包
括原診治醫師、麻醉部、手術室、器官勸募小組醫師、協調師及社會工作師等)召開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流程緊急會議。
7、病人送入開刀房後,由器官勸募團隊醫師於手術室執行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系統,
並紀錄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系統時間。應觀察其收縮動脈壓(SBP:systolic blood
pressure)之變化,並記錄SBP降至50mmHg之時間,此時器官開始進入溫缺血
(warm ischemic time)狀態;溫缺血時間超過120分鐘者,除組織外,器官不適合繼
續進行捐贈移植,應停止器官捐贈作業,將病人轉回原加護單位繼續觀察並完成心
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判定檢視表(附件二)。
8、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或已撤除維生醫療之病人,於其心跳自然停止(即
體循環停止)後,應有5分鐘之等候觀察期;在此觀察期間,醫療團隊不得執行任
何醫療行為,待確認未再出現收縮性血壓或心搏性心率,由器官勸募團隊醫師宣布
死亡後,始得進行器官摘取及移植作業。
9、為減少病人之不適及維持心跳停止後器官之功能,可給予必要之藥物,包括鎮靜、
止痛或抗凝血劑等,但原先醫療過程中未使用體外循環機器者,不得為「維持捐贈
器官之功能」而另行裝置該機器。考量為維持捐贈器官之可用性,於器官勸募團隊
醫師宣判病人死亡後,醫療團隊得依捐贈器官種類及醫療專業判斷,給予必要之處
置措施,如低溫設備或灌流系統等。
10、器官勸募小組或社會工作師應陪同各移植醫院之器官摘取團隊,於到達時或離開手
術室前,向家屬致意(包括自我介紹及致謝)。
11、器官摘取手術後,應進行捐贈者遺體傷口縫合,並以皮下縫合為原則,儘其所能維
護美觀,於遺體移出手術室前,應確認完成遺體護理作業,並由手術室內最高職位
者率領勸募醫院醫療團隊向捐贈者及家屬致意。
四、稽核作業:
本院器官勸募小組應定期將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相關資料送呈本院器官移植管理委員會審查。本院器官移植管理委員會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器官捐贈相關人員對本規範之遵從性。
五、本規範經器官移植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