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成立宗旨
研究倫理委員會(REC)主要職責為審核及監測與個人相關之生物醫學或行為學之研究,特別是有關受試者權利與福祉之保護。
本院為妥善施行臨床研究,保障參與研究之受試者權益,並規劃與研究有關之倫理道德與法律事宜,特成立研究倫理委員會。因計畫申請量日漸增加,自2010年1月1日起陸續設置五個研究倫理委員會:
- A研究倫理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A,簡稱R.E.C.A)
- B研究倫理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B,簡稱R.E.C.B)
- C研究倫理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C,簡稱R.E.C.C)
- D研究倫理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D,簡稱R.E.C.D)
- E研究倫理委員會(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E,簡稱R.E.C.E)
貳、任務
(一)制定本院人體研究倫理政策及審核等規章制度。
(二)審查本會人體研究計畫,並依據倫理與法律原則決議「通過」、「修正後通過」、「修正後提下次會議」或「不通過」。
(三)審查本會核准之人體研究計畫,並依據倫理與法律原則決議「暫停」或「終止」。
(四)監督及管理本會人體研究計畫(包括知情同意過程及執行)。
(五)審查與保護研究參與者權益事項。
(六)審查及處理與研究相關之利益衝突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倫理事項。
參、組成
各研究倫理委員會各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祕書一人。委員除包含有關醫事專業人員外,也有社工人員、社會賢達人士、法律專家及宗教家等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之參與。
肆、會議會期
各研究倫理委員會每個月固定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需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符合出席規定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進行決議。